(1)鋼筋的種類、鋼號、直徑均應與設計規定一致。以另一種鋼筋代替設計中規定的鋼筋時,可按設計用鋼筋與實際用鋼筋計算強度的反比例關系對鋼筋的計算截面積作相應的改變。以另一種直徑但鋼號相同的鋼筋代替設計中采用的鋼筋時,鋼筋的總截面積應不小于設計中采用鋼筋的總截面積。在改變設計中采用鋼筋的鋼號或直徑時,鋼筋的數量和間距等均應符合現行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結構設計標準及技術規范的規定。
(2)鋼筋表面不得有油污或呈浮皮的鐵銹,在綁扎或焊接前必須清刷干凈。
(3)在鋼筋加工前必須參照有關鋼筋檢驗標準進行抽查試驗。
(4)如采用焊接鋼筋時,須錯開放里.在同一截面中搭接鋼筋的面積應不大于該截面內鋼筋總面積的50%。
(5)所有焊接鋼筋均應按施工驗收規范的規定進行質量檢查。
(6)如采用焊接鋼筋網時,除按施工驗收規范規定外,并應參照有關鋼筋混凝土結構焊接鋼筋技術規范的規定。
(7)凡是經過焊接后的鋼筋網不得再作彎曲。
(8)冷藏庫內主體鋼筋混凝土結構不得采用冷拉鋼筋,非承重構件不受此限制。
(9)搗振混凝土時,應有專人檢查鋼筋位置并修正鋼筋網,必須糾正鋼筋因運輸而發生變形或因震搗而發生下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