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度校核以常規的強度理論為依據,通過強度校核,以確定最高允許工作壓力,或提出能否繼續使用的建議和修理的措施。
1.必須進行強度校核的容器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進行強度校核:
(1)存在大面積腐蝕。
(2)強度計算資料不全或強度設計參數與實際情況不符。
(3)錯邊量和棱角度有嚴重超標。
(4)結構不合理,且已發現嚴重缺陷。
(5)檢驗員對強度有懷疑。
強度檢驗后,再次檢驗時,如無異常情況一般可不再重復校核。
2.強度校核的有關原則
(1)原設計已明確提出所采用的強度設計標準的,可按該標準進行強度校核(原標準有錯誤的除外)。
(2)原設計沒有注明所依據的強度設計標準或無強度計算的,原則上可根據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輕工、制冷等)或類型(如球雄、廢熱鍋爐、搪玻璃設備、換熱器、高壓容器等),按當時的有關標準進行校核。
(3)國外進口的或按國外技術設計的,原則上仍舊按原設計規范進行強度校核。
(4)壓力容器的材料牌號不同,可按照該壓力容器同類材料的最低標準值選取。
(5)焊縫系數應根據焊縫的實際結構型式和檢驗結果,參照原設計規定選取。
(6)剩余壁厚按實測的最小值減去到下一個使用周期的兩倍腐蝕量,作為強度校核的壁厚。
(7)強度校核壓力,一般取壓力容器實際最高工作壓力。裝有安全裝置的,校核用壓力不得小于其開啟壓力(或爆破片爆破壓力);盛裝液化氣體的,強度校核壓力應取原設計壓力。
(8)強度校核時的壁溫,取實際最高壁溫;低溫壓力容器,取常溫值。
(9)殼體直徑按直徑最大值選取。
(10)強度校核時,應考慮附加載荷。
(11)由具有設計經驗的設計人員或檢驗員擔任,并出具有設計審核資格人員簽字的強度校核計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