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罐車在卸車前必須對罐車的裝載量、閥門和壓力表等附件進行詳細檢查,無異常情況方可卸車,并詳細填寫卸車記錄。
2)罐車運行到用戶或儲配站時應及時將液體卸凈,用戶不可將罐車當儲罐和氣化罐使用。不得用罐車直接灌瓶。
3)液化石油氣罐車卸車時,不得用空氣壓料,也不得用有可能引起罐內溫度迅速上升的其他方法進行卸車,禁止采用蒸汽直接注人罐內升壓卸車。
4)罐車卸車完畢后,應即時關閉緊急切斷閥等,并將氣液相閥門加上盲板,罐車所有的配件和卸車記錄隨車返回。
5)罐車的裝卸場所應符合有關防火、防爆規定的要求,并配備一定數量的防護用具(如防毒面具等)。凡出現下列情況嚴禁充裝或卸車:
①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罐車遇到雷雨天氣或附近有明火時。
②周圍有易燃、有毒介質泄漏時。
③出現其他不安全因素如充裝單位設備和管道出現異常下況、罐車或者安全附件、裝卸附件異常等危險情況時。
6)充裝量的控制:
①罐車的充裝員是保證當罐內的介質溫升至50℃時,仍不會因液體膨脹而充滿全部容積,如果超載,會造成液體充裝整個罐體的容積,或所留氣相空間不夠,都是十分危險的。因此必須嚴格控制充裝量。
②罐車卸液完畢后,應保證罐內留有不低于0.05 M Pa的剩余壓力,最高不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蒸氣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