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定書》的主要內容如下。
1. 規定了受控物質的種類
受控物質以附件A的形式表示,有兩類共8種。第一類為5種CFCs;第二類為3種哈龍。
2. 規定了控制限額的基準
受控的內容包括受控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其中,消費量是按生產量加進口量并減去出口量計算的。《議定書》規定了生產量和消費量的起始控制限額的基準:發達國家生產量與消費量的起始控制限額都以1986年的實際發生數為基準:發展中國家(1986年人均消費量小于0.3kg的國家,即所謂的第五條第一款國家)都以1995~1997年實際發生的3年平均數或每年人均0.3kg,取其低者為基準。
3. 規定了控制時間
發達國家的開始控制時間,對于第一類受控制物質(CFCs),其消費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產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過上述限額基準。1993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過限額基準的80%。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過限額基準的50%。對于第二類受控物質(哈龍),其消費量和生產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過限額基準。發展中國家的控制時間表比發達國家相應延遲10年。
4.確定了評估機制
《議定書》規定從1990年起,其后至少每4年各締約方應根據可以取得的科學、環境、技術和經濟資料,對規定的控制措施進行一次評估。《議定書》至今已經過了4次修正和2次重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