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瓶充裝注冊登記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個月,氣瓶充裝單位應向原注冊單位提出辦理換發注冊登記申請。逾期不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再從事氣瓶充裝。辦理和換發注冊登記時的具體檢查工作由有條件的中介機構或事業單位進行。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應每年匯總本轄區氣瓶充裝單位注冊登記情況,報國家質盆技術監督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備案。
(2)充裝單位應符合相應的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的要求,嚴格執行氣瓶充裝有關規定,確保不錯裝、不超裝、不混裝和充裝質量的可追蹤檢查。
充裝單位必須對充裝人員和充裝前檢查人員進行有關氣體性質、氣瓶的基本知識、潛在危險和應急處理措施等內容的培訓。
(3)氣瓶充裝實行年審制度。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應每年對氣瓶充裝站進行一次年審。年審時,應對充裝站充裝工作的質量進行綜合評價。對年審不合格的充裝站應等告或暫停充裝進行整頓,整頓合格后方可恢復充裝。對整頓不合格的,報請省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取消其充裝資格。充裝站換發注冊登記以年審為依據,對每年年審均合格的充裝站,可免予檢查、直接換證。
(4)氣瓶實行固定充裝單位充裝制度,氣瓶充裝單位只充裝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不得為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充裝氣瓶(車用氣瓶除外)。氣瓶充裝前,充裝單位應有專人對氣瓶逐只進行充裝前的檢查,確認氣瓶內氣體,并做好記錄。無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氣瓶和未經安全監察機構批準認可的進口氣瓶不準充裝,嚴禁充裝超期未檢氣瓶和改裝氣瓶。
(5)氣瓶充裝單位必須在每只充氣氣瓶上粘貼符合國家標準GB16804《氣瓶警示標簽》的普示標簽和充裝標簽。